一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被告人 受到兴文法院的刑罚处罚发表时间:2021-10-02 15:17 法治兴文网讯(张德益)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自诉人邓某某诉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1月,兴文法院对自诉人邓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自诉人邓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自诉人邓某某向兴文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邓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现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 兴文法院依法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被告人陈某某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报表。 执行中查明,陈某某经营管理有门市一套。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将该门市出租给他人经营。2020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向承租人收取当年的门市租金时,为躲避法院执行,要求承租人通过将租金支付给陈某某亲属的方式进行转交。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安排亲属从承租人处收取了当年的租金1.4万元。陈某某未将该款全部或部分用于履行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其赔偿义务后,长期拒不履行,还采用虚报财产情况、指使他人代为收取钱款的方式逃避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兴文县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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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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