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3.15”消费者维权日专题(五)以案说法——口罩篇

发表时间:2020-03-13 16:12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日,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其在某药店购买的口罩包装上无任何信息,怀疑买到假口罩,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药店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该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凭证、口罩等证据依法对药店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该药店除应按消费者购买口罩费用的三倍赔偿消费者外,还须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